去年我在上班通勤路上,在車站因為地板濕滑而摔傷,後來跟同學朋友們討論了好久,像這種難以有人證、又不像汽機車事故有行車記錄器的狀況,是否可以適用勞保的職災醫療給付?
一樣先幫有需要的人畫個重點:
- 勞保部分:職災醫療給付不一定要先取得「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也可以整個療程結束後再申請核退,但需要提供每次就診的單次收據(不可使用彙總收據)。
- 其他理賠:在大眾運輸系站體滑倒,可洽運輸單位詢問是否有理賠。
至於商業理賠,因為每個人的保單內容不同,就請自行請教自己的保險業務員囉。
好啦,以下是我的個人記錄。
每天上班通勤快步來來去去車站,從沒有想過有一天會忽然在雨天的車站地板滑一跤!完全無預警的,走啊走的,忽然整個人的視角大翻轉,接下來我已經很錯愕的躺平在地上了。
很幸運的是很快就有路人來關心我,「小姐妳沒事吧,要扶妳起來嗎?」還看著我平安站起來走開,他才離開,真是太溫馨了。
話說躺在地上我第一個念頭就是:啊,好痛,但是還站得起來,骨頭應該沒裂開沒斷掉,這樣應該不算工傷,申請不到休養的病假與職災醫療給付吧?我就這樣扶著腰慢慢走去上班了。
後來擅長忍痛的我還是痛到不舒服,跑去看了醫生,在候診時好奇搜尋,發現勞保可以理賠就診的部分負擔費用。
哪些算是部分負擔呢?我參考了健保署的《部分負擔及免部分負擔說明》,發現就單次來看金額並不高,如果加上申請診斷證明書的費用後,幾乎是賠不到錢,但如果是一段期間的治療,還是多少能補貼一點醫藥費,我就決定來申請看看。
不過,要怎麼申請職災理賠呢?我該怎麼證明呢?
我是因為地板濕滑滑倒的,不像汽機車事故,我既沒有人來對撞、也沒有叫警察來,在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時我超困惑,我是不是該去調閱監視器什麼的呢?
我試著要找車站調監視器,但一開始被拒絕了。他們說一般要有報案,透過警察,才能夠看影片。而且他們覺得我要申請勞保職災給付,跟監視器有什麼關係?應該自己去跟勞保局說啊?後來還是先讓我看有沒有記錄,但我摔倒的位置是監視器死角,影片裡完全沒有我的蹤影。
後來致電詢問勞保局,對方說如果是跌倒還是可以申請,就依照實際情況填表就好,不一定要有人證物證,「有無經警察等有關機關處理」與「有無見證人」的欄位都勾「無」也可以送件,到時候會依照通勤路線的合理性來決定是否給付。
讓我想到之前有個案例,有個勞工在大夜班下班後先去喝一碗鹹粥再回家,路程中發生車禍,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食衣住行是民生必需,其時間及距離在合理範圍內,所以給過。詳情可參考 1111 人力銀行社群中心執行長曹新南的分析文章:《下班繞路吃鹹粥為什麼算職災?別把勞保與勞基法的「通勤職災」搞混了》。
我因為第一時間不知道我可以適用職災醫療給付,而且因為疫情分流辦公,不方便向人事取得「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後再就診,所以決定看醫生時,我就選擇先行墊付、再申請核退。
網路上有「身為一位保險業務員」的影片教學《「填表」+「說明」勞工保險職業災害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教大家怎麼填寫該表單。
我因為通勤路線很長,所以我把繪製的重點擺在我在轉運站受傷的合理性,頭尾就簡單畫一下我的出發的與目的地,中間寫得比較細,說明我為什麼要穿越站體的該位置。
照網站上的說明,「申請核退醫療費用經審查手續完備者,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核定」。
但是,在我將文件寄送給勞保局後,好多天後,勞保局發函給公司、副本寄給我,說要我辦理補正手續:
- 需要單次就診收據,不可使用彙總收據:
「所送之赴診所門診之醫療收據係彙總收據,並未載明單筆部分負擔金額,請轉囑洽就診之醫療院所詳填後送局,或補送原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如為影本,請醫療機構加蓋印信並註明與原正本相符)至勞保局,以憑辦理核退事宜。如因不敷成本而欲放棄申請,須去函告知以利結案。」 - 補件時需要工作單位用印:
「補件須註明本案發文字號,並加蓋貴單位圖記、負責人及經辦人印章,如有疑義,可洽詢職業災害給付組醫療給付科。」
上述的兩點,我遇到了好多關卡。
第一點是要重開單次就診的收據。
我打電話給診所解釋:因為一開始診所說要無紙化,對於需要收據的患者,診所會在療程結束後開給彙總收據,但是這張彙總收據被勞保局打槍了。
診所的櫃台告訴我,她們沒有辦理自行墊付的經驗,通常大家都會帶職業傷病門診單去就診,所以光是我怎麼就醫、付費,就要重演現場好幾遍,診所才能搞懂來龍去脈,但接下來要怎麼重開收據才能符合,診所櫃台要我帶函文過去,大家再一起現場研究看看。
於是我打電話給勞保局,但一開始函文上的分機 1403,是個完全無人接聽的分機,再重撥總機,電話語音第一層選單聽起來好像也是制式的罐頭回應。在勞保局網站的「便民服務 > 服務電話」裡,「職災醫療給付事項」的代表號是分機 2272,一樣無人接聽。
所以,我改到勞保局網站上找客服信箱,但是沒有相關的頁面,倒是首頁左下角有個「文字客服」。點進所謂的文字客服,號稱是「智能客服」,就是把你的問題回應一堆罐頭答案。我又看到旁邊還有勞動部的線上客服,點進去有真人回覆的客服,我馬上把我的問題一股腦問過去,客服很有禮貌的跟我說,勞動部處理的是政策面的,妳的補助給付問題要找勞保局喔。我說可是勞保局留的分機沒人接聽耶,勞動部客服建議我再打一次勞保局電話,可以接到真人總機,再請她協助。
我才發現,原來勞保局的電話語音要接到總機,得先耐著性子進入第二層的「電話服務中心」,這個名字聽起來像是制式語音客服的選項,其實是會有真人接聽的啊!
接到勞保局總機後,總機聽完我的問題,跟我要了身分證字號、問了我兩個問題確認我是本人,幫我查了我的案件明細。話說其中一題是叫我講出至少兩個幫我投保的單位,因為公司名不一定是投保單位名稱,我差點答不出來。
在總機協助之下,我終於拿到我的案件承辦的分機了!我左問右問,一開始勞保局承辦就是一直重複函上的用詞,重複了幾次我就告訴他,「我就是看不懂才打來問你哇,因為診所說他們不確定要怎麼做,我也不想要一再補件,所以想跟你確定怎樣的收據你們才能核退費用給我。」
勞保局阿伯就爆氣了:「本來就是妳每次去看病都會有一張收據,就寄那些收據來啊!沒有人在用彙總收據的!」
但是勞保局網站上「申請核退職災醫療費用時,應檢具哪些文件」說明頁面,也只有寫要「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醫事服務機構加蓋印信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沒有寫要明細到什麼程度啊啊啊。我原本以為彙總收據上有把「診察費」、「基本部分負擔」、「藥品部分負擔」、「復健部分負擔」等項目分開列出,就算是「明細」了。
我忍不住哀哀叫:「診所要無紙化、你們要單張收據,貴局能不能發個文指導一下?」
勞保局承辦阿伯說,反正不管啦,妳就叫診所他們開單張的收據給妳啦。
後來我跟在公部門工作的朋友聊到這點,她說也許是某幾次就診非為該申請目的的費用,若使用彙總收據,會有溢補的問題,為了避免這個狀況,所以勞保局會堅持要使用單次的收據。
至於第二點說要投保單位蓋章什麼的,我們用印有層層繁瑣的申請流程,我也不知道要請人事用什麼表單幫我用印?我問承辦阿伯,我要請人事幫我填什麼表單,她不可能在白紙上幫我用印。
阿伯好像吃了誠實豆沙包:「啊,那個是我們的定型稿啦,妳不要理他,妳自己寄來也可以,註明函文發文字號就好了。」
不是!你的函上沒有寫身為勞工的我可以自己寄去、不用經過工作單位補件啊!我怕你等下又給我退!我要森氣氣惹!
總之,勞保局的「十個工作日」是真的會準時完成的,不過要自己住意當初留的通訊地址,信箱有沒有被退件,並在時程內回覆。工作單位也會收到公文副本,理論上人事會來電通知。
我是在站體內滑倒的,上網搜尋了一下,站外也有人滑倒過:《當心摔倒!捷運站出口這地方超滑》。
在我提到我在車站滑倒後,有朋友私訊告訴我,他的家人在高雄捷運局上班,若旅客在高捷站體內滑倒受傷,是可以申請醫療費用的。
我上網查了一下,在《跌倒受傷、熱湯濺傷別自認倒楣:在營業場所受傷如何求償?》這篇文章裡有提到:
「(營業場所)理應向產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因此可以理賠的項目不只醫療費用,還包含其他的精神賠償金與因治療行為產生的交通費用等額外支出。」
如果是台北捷運,根據新聞《捷運站內跌倒腳踝受傷 家長控訴北捷態度傲慢》的描述,提出醫療診斷證明後,北捷可以送保險公司或「旅客申訴特別濟助金發給審議委員會」申請理賠。
台鐵看起來可申請賠償的依據是「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不過看起來台鐵好像沒有一個固定的對接窗口。
像是台北轉運站、板橋轉運站這樣複合型的站點,權責可能需要詢問。以《旅客踩到水摔傷提國賠 台北轉運站首起》這則新聞為例,負責此案理賠事宜的是台北轉運站的 BOT 案承包廠商萬達通。
題外話,我比較在乎的是,後來車站有沒有處理站內在大雨時大家帶雨具進出造成地面積水濕滑。但是我發現在我向車站詢問之後,車站的積極作為就是⋯⋯再多放一塊「小心地滑」的告示牌。原本只提醒一次,現在提醒你兩次,小心不要跌倒喔揪咪。
好吧,我只能把復健科醫師給我的建議跟大家說:大雨的日子不要怕麻煩,記得穿雨鞋,早點出門,慢慢走,安全第一啊!
希望是個大家都用不到的經驗分享~祝大家出入平安!
(2022/10/18 update!) 身邊有朋友說他請公傷病假被雇主刁難了,我刻意搜尋了一下這情況到底是員工太貪心、還是雇主太小氣?發現銓敘部在「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玖、差假 > 公假事項(其他事項)」有很多案例:
- 「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途中受傷,因不諳規定,未適時請公假療傷,其原請病假本年度內得改以公假登記」,如果不知道自己可以申請公傷假,可以事後提出證據補申請。
- 「公務人員上班途中翻車受傷,經核准公假在案,嗣自願銷假上班後病情復發,如係原傷未癒者得續給公假療傷」,銷假上班後,如果病情復發,仍然需要休養治療,仍可請機關長官酌情給予公假。(並非銷假後就不可再請!)
- 「公務人員於值勤時間內,因突發疾病身體不支,經送醫治療,如病情未達「住院治療」程度,嗣後之門診治療及在家休息,得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辦理」,裡面有提到,「如所受傷害係屬外傷(如骨折等)經門診後遵醫囑逕行返家休養或療治,且仍行動不便者,雖自始未曾住院,亦得依照上開規定酌給公假」。
-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檢具合格醫師證明書證明宜門診追蹤治療,服務機關得依其實際就診情形覈實核予公假療養」,這裡面有提到一個比較特別的點:公假的目的是要讓人好好休養、早日恢復健康銷假上班,所以不宜有「上午上班、下午請公假在家療養」的狀況。
追蹤小草的 facebook,看更多生活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