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天睡前滑手機,看到朋友在 facebook 上提到她帶的新人剛報到不久就一直請病假,以至於無法展開工作,她開玩笑提到「可不可以要求報到前繳交體檢報告啊」,底下有人說這樣算違反個資法。
登愣,我對個資法好敏感。自從個資法上路之後,我遇到好多會挾雞毛當令箭的人。
譬如有天我上班接到一通電話,對方一來電就氣呼呼的說:「妳為什麼會有我電話?妳打給我幹嘛?妳們盜用個資,小心我告妳們!」
我愣了一下,報上公司名稱,委婉解釋:「小姐,不好意思,我沒有打給妳,這邊是我們公司電話,請問妳剛剛有來電詢問問題過嗎?」
「啊對,我剛剛有打電話去妳們公司。」她馬上想起來,「為什麼電話跟我剛剛播的不一樣?」
「可能是經過節費系統,所以號碼改變了,請問您要詢問什麼樣的問題呢?」我趕快把我身上中的箭拔出來,切回正題。
回過頭來,根據台北市勞動局對就業歧視的說明,「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如您遇有前述事項,可向本府勞動局提出就業歧視之申訴。」
不過,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雇主必須要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因此有要求員工健檢的必要。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勞工也有接受之義務。
在台北市勞動檢查處的網站上也有說明,不得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拒絕勞動檢查:「勞工不得以個資法為由,拒絕雇主施行之體格檢查或定期健康檢查,事後亦不得拒絕提供雇主是項健康檢查紀錄。」
各位爆肝上班族趕快把握與公司之間的這個權利義務關係,去做健康檢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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